一、對新設備的、通過大修或改動重要功用的起重機械,在運用前有必要都應當依照起重機功用實驗的有關規矩進行吊重實驗。
二、起重機每班作業前應先作無負荷的升降、旋轉、變幅,前后左右的作業以及制動器、限位設備的安全功用實驗,如設備有毛病,應打掃后才調正式作業。
三、起重機司機與信號員應按各種規矩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信號員密切配合,遵循信號員的指揮。但在起重作業發作風險時,無論是誰宣告的急迫泊車信號,司機應立即泊車。
四、司機在得到信號員宣告的起吊信號后,有必要先鳴信號后起重。起吊時重物應先離地面試吊,當招認重物掛牢、制動功用超卓和起重機安穩后在持續起吊。
五、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阻撓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況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沒有提起時,阻撓起重機移動方位或作旋轉運動。阻撓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或分量不明的物品。
六、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避免重物在空中搖晃發作風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俄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避免因重物搖晃,構成事端。
七、起重機阻撓跨越本機額外起分量作業。假如用兩臺起重機一起起吊一件重物時,有必要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應堅持相等,其重物的分量不得跨越兩機額外起分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分量的分配、每機分擔的分量不能跨越額外起分量的80%。
八、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頭上跳過,也不要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期逗留,在分外狀況下,如需求暫時逗留,應宣告信號,告訴悉數人員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
九、起重機在作業時,悉數人員盡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反轉索及區域內。起重臂下阻撓站人。裝吊人員在掛鉤后應及時站到安全區域。阻撓在吊運重物上站人或對調掛著的重物進行加工。有必要加工時應將重物放下墊號,并將起重臂、吊鉤及反轉組織的制動器剎住。若加工時刻較長,應將重物放穩,起重機摘鉤。吊著重物時司機和信號員不得隨意脫離作業崗位。在罷工或歇息時,阻撓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十、當起重機作業時,阻撓人員上下,從事修補作業或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等部位。
十一、吊運金屬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風險品時,應擬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司機要接連宣告信號,告訴無關人員脫離現場。
十二、運用電磁鐵的起重機,應當劃定必定的作業區域,在此區域內阻撓有人,在往車輛上裝卸鐵塊時,重物阻撓從駕駛室上面通過,轎車司機有必要脫離駕駛室,以避免如果吸鐵失靈鐵塊落下傷人。
十三、起重機在吊重作業中阻撓起落起重臂,在分外狀況下,應嚴肅按說明書的有關規矩實行。阻撓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轉換操縱桿。
十四、起重機在吊裝高處的重物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堅持必定的間隔,避免卷楊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抵達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方位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起碼保留3圈以上。
十五、起重機的作業地址,應有滿意的作業場所和夜間照明設備。起重機與鄰近的設備、建筑物應堅持必定的安全間隔,使其在作業時不會發作磕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