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